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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院应建立“安检”制度

时间:2025-04-29 20:41:26 来源:健康界 作者:上海卫健委 阅读:97815次

近日,上海市卫健委、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通告》明确,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安检区,配置专业安检员,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医院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医、患安全,有效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 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防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医院财产。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三、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安检区,配置专业安检员,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四、医院开展安检工作,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五、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六、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入院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医院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九、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本通告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上海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月 日

上海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 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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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院 安检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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