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9 08:42:4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频 阅读:68956次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举报人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每起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以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为基础,按照造成损失的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将举报最高奖励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最低奖励标准由200元提高至500元,并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
其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造成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案值50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4%给予奖励。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照案值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给予500元奖励。案值1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奖励标准500元。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线索查办部门对愿意得到举报奖励金的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拟授予奖励意见、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证明、银行账号信息等。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办理确认手续后,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支付到举报人指定账户。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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